券商积极配置公募REITs 多角色参与推动投资与投行业务协同******
本报记者 李 文
见习记者 方凌晨
截至1月18日,Wind资讯数据显示,目前已上市的24只公募REITs募集资金总额超过783亿元,总市值达842亿元。而就在几天前,第二十五只获批公募REITs——嘉实京东仓储基础设施REIT也完成了配售和认购工作,目前已进入上市流程。
作为有别于股债等传统品种的新兴金融产品,公募REITs颇受各大金融机构关注,而券商热情尤其高涨。
券商积极布局公募REITs
在目前获批的25只公募REITs中,险资和券商参与配售和认购的行动较为瞩目,其中券商身影更是出现在了每一只REIT的战略投资者及网下投资者中。
华安证券债券业务总部负责人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自2021年6月份第一批REITs上市以来,券商一直积极参与配置REITs,以发行规模最大的中金安徽交控REIT为例,扣除国有企业战略投资方及公众投资者外,券商的配售份额占比约54%。
最近的嘉实京东仓储物流REIT战略配售者中出现了招商证券、中信证券、申万宏源等多家券商及其资管参与的身影,网下投资者中更有开源证券、华安证券、国泰君安、中信建投等一众券商。
上述华安证券债券业务总部负责人表示,公募REITs收益稳定、风险适中、具有良好的大类资产配置价值,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分散组合风险、优化组合投资、增厚投资收益;此外,券商自营作为证券市场长期稳定的价值投资者,其风险收益特征与公募REITs产品的特点天然契合,在低利率等背景下,REITs试点4%以上的预期分派率具备较好的配置价值。
华宝证券研究创新部战略研究负责人卫以诺认为,作为战略配置投资者,券商对于REITs产品分红格外重视,REITs分红不涉及除权除息且无需缴纳额外税款,这也是机构参与配置的重要因素。此外,REITs产品与券商各条线业务匹配结合程度更高。
卫以诺进一步介绍,REITs业务与券商的财富管理、资产管理、FICC以及自营具有较强的黏性,券商在财富端大力推进REITs产品的代销,可以提高券商大财富条线的产品丰富度;自营端,除了自身的中低风险配置需求,券商还会进行REITs做市商服务;资管端,拥有公募业务资格的券商资管子公司也可以进行REITs产品发行布局,丰富券商资管的创收。
对券商提出了更高要求
目前,上市REITs底层资产已覆盖仓储物流、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六大类。业内人士认为,公募REITs后续有望持续扩容,底层资产类型将更加丰富;与此同时,公募REITs上市常态化发行也有望加速推进。
卫以诺表示,积极参与并重点开拓REITs业务,将是券商2023年及未来实施大财富与大资管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而未来券商多角色参与REITs业务也对券商提出了更高要求。首先,作为REITs的管理机构、ABS管理人、财务顾问角色,全程以类投行性质进行项目管理,对券商的整合开发与发行、定价以及项目运作和投后能力等项目管理能力提出了高要求,而券商能否将自身拥有的各类综合业务牌照、储备项目和人才优势转化成业务能力,将是业务的“胜负手”。其次,作为网下询价机构认购REITs,券商需要具有较强的投资把控与分析能力,今后REITs供给势必会大幅增加,对于可能的产品不确定性以及收益波动,券商的风险识别、投资系统以及内部投研决策显得尤为关键。最后,在REITs代销以及做市商方面,要求券商改善产品宣传发行模式,提升交易择时管理能力。
华安证券债券业务总部负责人表示,券商多角色、多渠道积极布局公募REITs新赛道,需要注重推动投资与投行业务高度协同,形成有机联动。(证券日报)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